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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23-113-120006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4/12/20
違規日期
2024/10/2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40,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局主辦之「東門溪排水改善暨鳳鳴滯洪池工程」(管制編號:F112F8****-1),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02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十九樓
違規地址
新北市鶯歌區F112F8Z076鳳三路與龍三路交接處東門溪排水改善暨鳳鳴滯洪池工程
統一編號
1004662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