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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30031
- 處分日期
- 2018/03/23
- 違規日期
- 2018/01/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25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M04)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614-00號),經查貴公司M04製程之歲修期程為106年11月13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惟貴公司檢測報告書提報日期為107年1月23日,未依規定具有石化製程者,於歲修完成後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報歲修報告書,已違反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