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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50009
- 處分日期
- 2025/05/08
- 違規日期
- 2025/01/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會同本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執行聯合稽查,於114年1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三廠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21-00號),依貴公司提供之會計帳目資料,初估該製程113年7~9月(第3季)原物料使用量,塗料用稀釋劑使用量為30.08公噸,逾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許可核定塗料用稀釋劑最大用量為13.77公噸/年);另查其洗滌塔(A101)壓降顯示為112毫米水柱高,已逾許可核定操作範圍10%(核定範圍10~30毫米水柱高),洗滌塔(A103)壓降顯示為47毫米水柱高,已逾許可核定操作範圍10%(核定範圍10~30毫米水柱高),洗滌塔(A107)壓降顯示為51毫米水柱高,已逾許可核定操作範圍10%(核定範圍10~30毫米水柱高),吸附器(A108)壓降顯示為大於150毫米水柱高,已逾許可核定操作範圍10%(核定範圍15~60毫米水柱高),上述情形為未依許可內容操作,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六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六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