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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峰畜牧場

文號
30-112-12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12/05
違規日期
2023/11/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稽查時臺端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場,未依規定備有及保存其請假紀錄簿(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13年1月15日前檢具違反日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請假紀錄簿(單)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村七鄰文昌路一八○巷一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村文昌路180巷1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