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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5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5/17
- 違規日期
- 2018/03/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五股廠)位於本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16號從事熱媒加熱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1806-01號),本局於107年3月20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作業中,發現排放管道(P601)採樣孔位置上下游位置改變,經現場測量為上游10.15m、下游10.10m,與原核定許可證操作條件(上游7.14m、下游13.87m)不符。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二段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