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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80006
- 處分日期
- 2017/08/04
- 違規日期
- 2017/06/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5,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從事水織機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紡織業,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作業廢水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採排放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10mg/L(超過最大限值30(mg/L)2.67倍),化學需氧量為394mg/L(超過最大限值為100(mg/L)2.9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並依同法第45條命全部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草漢路漢寶段三七二巷三三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931、931-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