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新北市
  3.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文號
23-111-120003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2/12/08
違規日期
2022/10/12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35,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貴局主辦「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地區第*-*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管制編號:F110F*****-*)」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記點34點: 1、工地周界: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分級、所在地空氣品質防制區之規定及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記缺失4點。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4、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54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四樓
違規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 新莊區三泰路與三和路間「 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地區第 1 2 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 」 (管制編號 F110F68002 1
統一編號
10046981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