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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14
- 處分日期
- 2025/05/13
- 違規日期
- 2025/03/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廢(污)排放許可證在案,現場作業中,違規事項如下:(1)經查貴公司因堆高機作業撞擊輸送水管破損致洩漏製程區除霜水至廠內地面溢流至雨水溝再經雨水溝(RD02)排放至廠外水溝。(2)另查經業者表示放流水管因地震(或其他不明原因)於放流水錶前管線破損流入廠內雨水溝(RD02),流至廠外水體。綜上,確認現場製程除霜水及放流口未過放流水錶之廢水,貴公司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4000元整,本局於114年4月1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812),限期改善至114年4月18日,本局於114年4月1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埤頭里麻工一路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下營區大吉里大屯寮四八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