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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14
- 處分日期
- 2020/10/12
- 違規日期
- 2020/07/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廠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7月16日派員督察,發現抽水站5(T02-3)部分廢水以管路輸送至非許可登記之2座沉澱單元貯存,及產生之廢酸未排入廢酸貯存槽(T02-1),改排入抽水站4(T02-2),且加藥槽1(T02-7)未使用藥劑石灰,與領有之廢(污)水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未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或依原許可證登載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