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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10005
- 處分日期
- 2020/11/11
- 違規日期
- 2020/04/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水泥製品製造程序)-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10日派員會同貴廠人員進行查核,查核時M02污染源氣化爐(E201)、旋轉式乾燥爐(E202)、二次燃燒室(E203)、氣固分離器(E204)操作中,惟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1)之活性碳噴注設備未啟用(監視儀錶未顯示操作讀值 Kg/hr),與許可證(頁次:11/21)核定之操作值0.2~0.4 Kg/hr不符,貴廠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一路一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一路一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