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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諭養豬場

文號
30-109-05000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5/08
違規日期
2020/03/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667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09年6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五○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海豐路新厝巷一五之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