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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030005
- 處分日期
- 2020/03/10
- 違規日期
- 2019/12/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或許可事項辦理 (貴公司為領有乙級清除許可證代清除業者應自行清除、處理,於108年12月5日清運車輛車號:A*-*3清運廢棄物交付本局東湖分隊轉運站)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2,危害程度C=1)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港漧路九九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81號前200公尺轉運站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