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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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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90007
- 處分日期
- 2019/09/11
- 違規日期
- 2019/06/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2)取得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下簡稱M02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8年6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執行稽查作業時,現場製程未運作,惟現場查獲數項未依M02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其違規事項如下:(一)貴公司目前負責人為天野直樹,與許可證登載不符。(二)M02製程A201、A202吸附設備核定活性碳更換頻率為8~10天/次,活性碳更換量675公斤/次,惟現場查107年1月至108年6月26日之操作報表,A201吸附設備僅於108年3月12日更換活性碳834公斤,另A202吸附設備僅於108年3月12日更換活性碳821公斤,顯與M02操作許可證核定不符。(三)M02製程107年度調薄劑使用量總計5.14噸,已逾許可核定3.36噸/年之10%容許差值;硬化劑使用量總計2.055噸,已逾許可核定0.48噸/年之10%容許差值。(四)M02製程未依許可核定每日紀錄原物料、產品之用量及產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0月14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一三鄰南橫一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一三鄰南橫一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