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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20031
- 處分日期
- 2019/12/12
- 違規日期
- 2019/10/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18日9時42分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所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字第0896-01號)已失去原效力,且現場噴砂機及砂回收處理機等許可證所登載之設備皆作業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並命立即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二街一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自立二街1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