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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10004
- 處分日期
- 2019/01/03
- 違規日期
- 2018/11/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義和里重義二路151號1、2樓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211-04號),經本局於107年11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並於放流池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04mg/L(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88mg/L(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551mg/L(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12000元整,限期於108年2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8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重義二路一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重義二路151號1、2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