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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40024
- 處分日期
- 2022/04/28
- 違規日期
- 2021/12/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2月21日派員會同本局至現場查核,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場內堆置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原料土石),惟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且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之百分之八十,計缺失4點。(二)場內車行路徑採行防制設施面積不足、路面泥濘,且雖鋪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仍有路面色差,計缺失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事業門口及環河路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計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環河路一段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環河路一段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