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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2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2/02
- 違規日期
- 2022/09/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廠位於本市湖內區大湖里忠孝街153號從事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業,製程為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為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7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請本局查明貴廠原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辛○○是否有兼任職業衛生安全人員情事。惟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該員於106年3月1日至110年7月1日同時兼任貴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日期:106年3月1日),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所設置專責人員...,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忠孝街一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忠孝街一五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