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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10017
- 處分日期
- 2022/11/15
- 違規日期
- 2021/10/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10年7月申報營運紀錄燃煤飛灰(代碼R-1106)於申報使用量992.45公噸,收受聯單數量506.88公噸、營運紀錄370.76公噸及6月貯存量520.69公噸,而7月申報貯存量僅為35.12公噸,顯有錯誤情事;另其110年7、8月燃煤飛灰(R-1106)營運紀錄之產品量均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量作成申報(97,413.7公噸)屬申報錯誤;又貴公司分別於109年10月及110年3月及8月申報共產出184公噸之231699其他非金屬雜項礦物製品,現場未見貯存情形,經釐清為試車產出並已投入廠內製程再利用,惟未申報再利用聯單及使用等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1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