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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70014
- 處分日期
- 2019/07/17
- 違規日期
- 2019/04/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8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稽查當時製程設施作業中且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惟查有貴公司應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江○○及廢(污)水處理代理人員黃銘傑、陳奎瑜皆未在現場,且未備有請假等相關資料,其無故未能常駐在場。二、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33mg/L(放流水標準為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5000元整,應於108年8月30日前,檢具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提送日止專責人員出勤及請假紀錄資料及專責人員執行工作業務簽章之紀錄資料等證明文件,及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資料,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一七弄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一七弄八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