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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4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4/24
- 違規日期
- 2017/12/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臺南市廢甲清字第0002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本局於106年12月12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發現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委託貴公司將EVA製程產出之D-0299廢塑膠混合物運至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貯存,而非直接送往處理機構妥善處理,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中正路八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小新里苗圃巷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