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8-100007
- 處分日期
- 2019/10/14
- 違規日期
- 2019/08/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VC1廠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8年8月29日派員稽查,貴廠領有其他表面塗裝程序(M02)之操作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種類計有VOCs、甲苯及二甲苯,稽查時製程運作中,發現M02製程之E202塗佈乾燥機區(計4台)其中1台塗佈乾燥機(現場編號CT107)於封圍製程區內有集氣管道並未連接至A201蓄熱式廢氣燃燒塔,而係連接至廠房對外樓層,並以鼓風機逕行對外排放空氣污染物,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操作。此行為係屬以未經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致空氣污染物未經許可證核定之收集或處理設施排放,且排放之甲苯、二甲苯俱屬環保署公告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審酌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與所生影響,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一之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豆口一之一三、一之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