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120015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違規日期
- 2023/07/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五路22號設廠,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23-01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11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吸附設備(A002)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削減率稽查檢測,經檢驗結果空氣污染物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防制設施(A002)前端採樣口實測值為47ppm,後端排放管道(P001)採樣口實測值為106ppm,其吸附設備(A002)經核算削減率為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防制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大於30%)貴公司於本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五路22號設廠,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23-01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11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吸附設備(A002)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削減率稽查檢測,經檢驗結果空氣污染物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防制設施(A002)前端採樣口實測值為47ppm,後端排放管道(P001)採樣口實測值為106ppm,其吸附設備(A002)經核算削減率為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防制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大於3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13年6月6日期限屆滿前提出上開製程防制設備改善證 明及檢具符合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 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 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 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五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田中鎮沙崙里新工五路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