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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10003
- 處分日期
- 2019/01/24
- 違規日期
- 2018/10/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處理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5南市廢甲處字第023-1100531-02號),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處理業務。惟經本局於107年10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區配置與處理許可文件定稿本登載內容不符,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處理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於限改期限將廠區配置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佛壇里興南街四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佛壇里興南街四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