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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0/03
- 違規日期
- 2018/07/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7年6月廢水處理流程中使用藥劑有硫酸、氫氧化鈉、高分子聚合物、活性碳及生石灰,其廢水處理使用藥劑紀錄表中記錄之使用量分別為:0.3噸、1.45噸、0.001噸、0.4噸及0噸,惟其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使用量分別為:0.0985噸、0.197噸、0.0006噸、0.197噸及0.0493噸,貴公司網路申報數值與實際不符,未正確申報藥劑使用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