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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41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違規日期
- 2018/03/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7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場區前部機台未接觸冷卻水直接排放於場內溝渠,後於場區左側排入周界外承受水體,未登載於水污染許可證,經採該股事業廢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70.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1.35倍;製程使用地下水,屬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登載之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3000元整,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以及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仁里村永坡路一段一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仁里村永坡路一段1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