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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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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區外環道路及周邊環境整體提升計畫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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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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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120006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違規日期
- 2023/08/18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2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8月18日11時07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址查察,稽查時該地號堆置刨除料(大小不一、混凝石塊、瀝青塊)並堆置小堆砂石塊,面積約1,200平方米(目視初估,後續查土地所有權為依據),現場堆置混凝石塊及砂土石堆後送世全處理瀝青塊刨除送至歐明憲處理,該地停放乙輛挖土機(查核時未作動、無實作破碎作業),堆置約混凝土塊6堆,瀝青刨除料為1堆,經查該地號堆置貯存,該工程非冠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再利用者及合法公民營清除機構,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2項暨營造事業再生資源會收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依法告發。2.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放棄。3.堆置刨除料令冠貹提送相關證明清運證明文件,施工合約書至本局備查。4.該地堆置刨除料為冠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攬雲林縣斗六市區外環道路及周邊環境整體提升計畫1-3期,施工地點為大學路一段-明德北路1段 2段。5.請冠貹於8月22日(周二)15時前提供證明文件(清運證明8月18日前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2項及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三和里三榮六路六○巷一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嘉東中路10-7號前空地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