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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12
- 處分日期
- 2017/08/23
- 違規日期
- 2017/06/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社頭鄉湳雅村新雅路6-40號設廠,從事食品加工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307-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2日派員稽查,查廠內另設一座燃材鍋爐,稽查時作業中,其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為2公噸/小時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該製程尚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於106年11月8日前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湳雅村新雅路六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湳雅村新雅路六之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