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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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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16
- 處分日期
- 2017/10/17
- 違規日期
- 2017/08/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5.8(標準值:6.0-9.0)及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08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6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四德里中山路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中山路30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