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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2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2/18
- 違規日期
- 2020/04/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管制編號:J5900642,地址:同上揭29號)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楊○○於109年4月6日離職,貴公司於109年7月2日始書面報請本府備查,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和興村德興路三○一巷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和興村1鄰德興路301巷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