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3-100030
- 處分日期
- 2024/10/30
- 違規日期
- 2024/08/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0104-08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惟查污染源燃油加熱器(E206&E208)使用燃料為特種低硫油,與許可核發之燃料(4-6號重油)不符,核屬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四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瑞芳區濱二路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