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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40025
- 處分日期
- 2019/04/11
- 違規日期
- 2018/12/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廠內1處廢變壓器拆解區設有廢油貯存區(2個貝克桶及1個廢油收集桶),其廢油貯存區內貯存廢油潤滑油(D-1703)未依規定申報產出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二路二五○巷三二、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 工業二路二五○巷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