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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00009
- 處分日期
- 2021/10/18
- 違規日期
- 2021/09/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原廢水水量及放流水水量已遠超過許可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及排放量,且回收水量未達許可登記之每日最小核准量,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4月20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以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1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福田里福興路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福田里福興路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