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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1-090019
- 處分日期
- 2022/09/12
- 違規日期
- 2022/02/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2月26日5時10分至現場查察,會同警方稽查發○○○○○○○○駕駛車輛載運剩餘土石方,惟四位駕駛皆未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巷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2.本案責由四位駕駛員車退運至源產生處或合法處理場所,退運完成後並將退運證明相關文件提送本局備查。 3.已告知四位駕駛如有疑義,應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孟春里慈德路一二一巷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口湖鄉光明路161號前方道路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