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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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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23
- 處分日期
- 2018/12/09
- 違規日期
- 2018/06/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9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 mg/L)0.97倍) ,生化需氧量濃度為60.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 mg/L)1.0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於108年1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生化需氧量,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頭前里北堂路二六四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北堂路264巷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