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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4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4/29
- 違規日期
- 2017/03/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院於本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一六五○號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5-08號),經本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發現貴院106年3月3日提出之許可變更申請文件尚未經本局審查核准,惟現場廢水已由調節池2(T01-3)逕流經許可未登載之新增接觸曝氣池2、終沉池2及消毒池2,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一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一六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