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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貴屏畜牧場

文號
30-113-010004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1/08
違規日期
2023/12/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本市新屋區十五間段十五間小段1838地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曾貴屏畜牧場,領有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管制編號 :H52A6678),惟現場清點飼養豬隻379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飼養豬隻達200頭以上者),應向本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將未處理之畜牧廢水排放至場外地面水體(各級排水路或其他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臺端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新屋區十五間段十五間小段一八三八地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新屋區望間里十五間段十五間小段一八三八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