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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10007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違規日期
- 2017/03/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之清運機具(車號:3H-970)於106年3月3日載運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該批載運廢棄物腳踏車輪胎含鋼絲四大包,惟廢輪胎係屬「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不得交為代處理之廢棄物,並經現場撿拾分離,以原清運機具將該批廢棄物部份遣返離廠,上述行為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成功四巷二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三路二五一巷二○號一二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