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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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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20
- 處分日期
- 2020/05/20
- 違規日期
- 2020/03/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貴公司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40mg/L)0.04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09年6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二○二號、二○二之一號、二○二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202、202-1、20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