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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60008
- 處分日期
- 2024/06/06
- 違規日期
- 2024/0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93,7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12、16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92-05號),經本局於112年12月26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2.0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13年3月8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22857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13-030007)在案;另貴公司分別於113年2月29日未具文號函檢送「陳述意見書及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及113年3月14日尚昱恆字第11303140001號函檢送「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於113年3月20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65mg/L(限值:3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3700元整,請於113年6月19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限改日期:113年06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一二、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12、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