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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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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7/23
- 違規日期
- 2024/03/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場內貯存廢塑膠容器、廢塑膠等物品,經本局量測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約為6,776.4平方公尺,已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公告之規模(1,000平方公尺),惟未向本局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即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口湖鄉後厝村後厝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千歲路21之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