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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40003
- 處分日期
- 2025/04/05
- 違規日期
- 2025/02/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據113年4月2日環水字第1130040859號函許可文件查核,其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鎳數值為2mg/l,放流水標準鎳為0.7mg/l)已超出放流水標準,依法需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惟114年2月12日現場查核並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顯未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依規定申請專責人員,至本局報請查驗(114年3月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20)。限改日期:114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一九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一九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