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4/07
- 違規日期
- 2022/11/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天然氣發電廠,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渦輪發電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2449-03號),屬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25日及11月23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之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內僅載明採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起停爐狀態之判定條件,惟貴公司之P001排放管道於8月8日及P002排放管道於1月至6月及8月之部分日期又逕以發電量為起停爐輔助判定條件,逕將含氧百分率低於15%亦判定為起爐狀態。然查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內並未載明「以發電量為起停爐輔助判定條件」,貴公司於上述日期以輔助判定條件為由,逕將含氧百分率低於15%判定為起爐狀態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請提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之證明文件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九二號六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慶安南二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