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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104
 
            
            
            
                
- 處分日期
 
                - 2018/01/29
 
            
            
                
- 違規日期
 
                - 2016/08/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97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976000元整,因貴公司已封閉該排放口,故不另予改善期限。惟貴公司應於文到180日內(107年7月27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南平路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