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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4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違規日期
- 2017/11/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領有臺北市政府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北市府(環)廢乙清字第○○○○五號)之清除機構,106年11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臺南市永康區王行東路與王行路交叉口(永康工業區入口處)攔檢廢棄物清除機具,攔查由貴公司司○○駕駛許可車輛(車號638-BL,壓縮車),惟車號638-BL車輛車身僅標示“泰清、清除許可證字號:”等等,無事業具名及連絡電話、許可之字號(字號以膠帶粘貼覆蓋),是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二○七號一二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東路與王行路交叉口(永康工業區入口處)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