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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峰畜牧場

文號
30-100-09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1/09/19
違規日期
2011/06/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並限於100年10月15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停止繞流排放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次限於100年12月20 日前辦理完成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登記事項變更事宜,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0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19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46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0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令公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村七鄰文昌路一八○巷一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村文昌路180巷1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