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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13-08001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9/25
違規日期
2024/04/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97倍及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2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83倍,另查廢水處理設施之舊有排泥管線未移除,而新增管線未標示登載於許可證內,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且場內回收水表未依規定正常運作(未過電),上述行為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6000元整,應於113年10月29日前檢具以下資料並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1.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113年4月22日後之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 2.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 3.回收水表恢復正常操作功能之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3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53號
統一編號
73008303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