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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2-01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1/11
- 違規日期
- 2022/11/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鑫泰鋼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2月23日領取本局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須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回收項目為廢(鐵、鋁、塑膠、PET、PVC、PE、未發泡PS、發泡PS、其他塑膠)容器、廢電子電器類、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冷暖氣機、廢資訊物品類、廢主機、廢可攜式電腦、廢印表機等資源回收物。惟稽查當時場內僅設(廢鐵、鋁、塑膠)容器分區貯存區且具標示,並未見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及標示,另場域內堆置大量鋼鐵原料材,及設置層架進行堆放非應回收廢棄物品項倉儲使用,實際作為原物料倉庫,未依申請規定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使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合利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名間鄉新街村新大巷5-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