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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8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8/29
- 違規日期
- 2018/04/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500號設廠,從事紙業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424-03號),貴公司於107年4月14日進行該製程每年一次之定期檢測,於同年5月9日將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上網申報,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暨本府於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查貴公司所申報定期檢測報告之粒狀物染物濃度校正值為90mg/Nm³,未符合上揭所訂定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7年12月12日前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2項,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5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