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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0-107-10000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10/03
違規日期
2018/05/0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於虎尾鎮高北段241地號(即虎尾鎮虎興北路與永興北街交會處)有進行堆置、挖填、傾倒及運送廢土砂石(粉粒狀物)等作業,未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文件,逕行堆置廢土砂石方(粉粒狀物)量達53,304立方公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高北段第24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