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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23
- 處分日期
- 2024/01/30
- 違規日期
- 2023/11/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南市環水字第07288-06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1月27日派員督察,現場製程操作中,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放流口(D01)未有廢水排放。依據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原廢水採樣位置有:WM01(鉻系廢水)WM02(綜合廢水)與WM03(洗滌廢液)。原廢水WM01(鉻系廢水)經採樣送驗結果,總絡檢驗值649 mg/L、鋅檢驗值1.02 mg/L、六價鉻檢驗值490 mg/L,分別超過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限值上限300 mg/L、1 mg/L、200 mg/L;原廢水WM02(綜合廢水)現場測得pH值6.5,超過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限值上限6,未依許可登載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於期限內完成補正。(113年1月4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289)。限改日期:113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開安三街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開安三街三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